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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醫療收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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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各類身份收費(自113/07/01起)

身份 掛號費(NT$) 基本部分負擔(NT$) 中醫及牙科部分負擔(NT$)
健保(轉診) 100 100 50
健保(未經轉診) 150 240 50
70歲以上 100 240 50
福保 0 0 0
榮民 150 0 0
三歲以下兒童 150 0 0
持殘障手冊 100 50 50
特約機關 100 240 50
中低收入 150 240 50
註:(健保身分)
  1. 門診手術及住院患者出院後 30 日內第一次回診視同「健保(轉診)」(含掛號費及基本部分負擔)。
  2.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50 元。
 

藥品部分負擔(自112/07/01起)

藥費(NT$) 藥費部分負擔(NT$)
100元以下 10元 0元
中低收入戶者/
身心障礙者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1100元 200元
1101-1200元 220元 200
中低收入者/
身心障礙
1201-1300元 240元
1301-1400元 260元
1401-1500元  280元
1501  元以上 300元


註1: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註2: 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1.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2.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3. 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4.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門診復健(含中醫傷科)部分負擔費用

病人於門診接受復健物理治療或中醫傷科治療,同一療程自第2次起,每次治療自行負擔 50元(復健物理治療「中度-複雜」及「複雜」治療除外)。


 

免部分負擔之對象

  1. 福保。
  2. 生產。
  3. 結核病。
  4. 愛滋病。
  5. 油症病人。
  6. 百歲人瑞。
  7. 三歲以下兒童。
  8. 無職業之榮民。
  9.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10. 急性腦中風發病三十日內,不需申請重大傷病卡,免部分負擔。
  11. 屬於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重大傷病(需為有效期限內並符合當次就診診斷之重大傷病)。
  12. 早產兒合併法規所列之併發症經主治醫師認定,自出生日期起算三個月內免部分負擔,不需申請重大傷病卡。

維護單位 : 醫事部

最後修改時間:2024-06-28 15: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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